齐鲁工业大学章程:您知道哪些?

发布时间:2017-05-15作者:于明梓设置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自2015129日被核准颁布之后,教育厅备案了,学校的网站挂出来了,报纸上有报道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经过修订也已经公布了,为此还专门制作一个专题网站向全社会公开了。那么,我们每一位师生员工对《齐鲁工业大学章程》知道多少?章程的文字内容和思想精髓有没有成功入驻大家的头脑、左右大家的思维、指导大家的行动呢?

为什么要制定《齐鲁工业大学章程》?

我们常说:大学章程之于大学,如同宪法之于国家,是学校的根本大法。大学章程也常常被描述为“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办学的指南和宣言。按照国家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要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必须要提交章程,“章程”是任何教育机构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那么问题来了:从齐鲁工业大学的前身山东轻工业学院开始,我们从来就不曾有过章程,更遑论创建于1948年的胶东工业学校了。其实,包括我校在内的很多高校,都是在这两部法律颁布之前成立的,因此若干年中制定并对外公布章程的大学为数不多,没有章程并未让社会各界感觉奇怪。在由“山东轻工业学院”更名为齐鲁工业大学的过程中,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各种申报材料时,《章程》是必备材料之一,但是那时的《齐鲁工业大学章程》并未履行法定程序。

近十几年来,加快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它涉及规范和理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涉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宏观层面是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微观层面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从中是不是可以觉察到现代大学制度大学章程的内在联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依法治国战略的稳步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大学自身社会角色的变迁和功能的拓展,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内部的各种关系悄然发生着变化,大学只有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真正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201111月,教育部制定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及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2012年,教育部遴选出中国人民大学等12所高校作为章程建设试点学校,从此,教育部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迅速在全国高校推开。“一校一章程”,齐鲁工业大学也于20149积极行动起来。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是如何制定的?

大学章程制定中第一需要明晰的,是章程的制定权问题。章程制定权是大学自治的核心。广义的制定权,不仅包括组织起草权、提案权、审议和表决通过权、核准权、公布权,还包括制定新章程权和章程变动权。制定主体是行使制定权的主体,应当由各方利益群体的代表组成,或可称为“章程制定代表联合会”,由其行使以审议和表决通过权为核心的章程制定权。在大学内部,章程关涉到内部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在大学外部,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国家职能的体现,章程关系着大学在社会使命等方面对外部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因此,章程制定主体要吸纳各利益相关方参加,同时为了满足专业性要求,还应吸纳相关专家参加。制定过程一般要经历“起草——修改形成草案——公布草案——反复征求意见——形成正式草案——审议草案——表决通过——核准——公布”等程序。

齐鲁工业大学在章程制定过程中,专门于20149月成立了“齐鲁工业大学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相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发展规划处具体组织起草工作。最初的草稿是多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文本撰写的总体思路确定后,与哪个部门分内工作相关的部分,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调研与整理,发展规划处再从宏观上进行把关、修改、融合。形成草稿后,历经了多轮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再征求-再修改”过程,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修改、党委会审定。这一系列程序履行之后,形成章程核准稿,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作为主管部门,专门成立了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聘请了有关专家对全省高校上报的章程核准稿进行审核和修改。我章程最终于2015129日被正式核准发布(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号)。整个过程从启动到最终核准发布,共历时14个月。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主要有哪些内容?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含10部分,包括序言和正文9章,共计66条、近1万字。其中:

序言:主要记述了齐鲁工业大学的历史沿革及办学理念、办学方略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章程的法律依据、学校和举办者的关系,规定了学校的名称、住所地、法律性质、中心任务以及办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定位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规定了学校的基本制度,确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明晰了学校党委、纪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的职责与运行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对学校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予以规定,并详细界定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内涵及其运行模式,突出了学院一级的权力、地位和管理重心下移等。

第四章教职员工:规定了学校的人员构成、人事管理基本原则与制度、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等,其中还强调了荣誉体系的建立,以及教职员工的申诉权益保障等。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申诉权益保护、学生会组织的职权、校友及校友会的有关规定和章程等。

第六章财务与资产:规定了学校经费来源渠道、财务管理体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等。

第七章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明确了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外高校等社会各界的关系。

第八章学校标识:明确了校徽、校训、校风和校庆纪念日等。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校内地位,以及解释权等。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是如何体现齐鲁工业大学特色的?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而世界范围内的几万所高等院校,也是千姿百态、精彩纷呈,根本不可能找到完全相同的两所学校。因此很多学者在讨论大学章程的制定时,会普遍提出一个观点,那就是,学校的章程应该充分体现各自的历史和现实,要能彰显各自特色,避免千校一面。尽管在操作层面,每一所大学都希望且竭尽全力制订一个特色鲜明、个性彰显、极具识别度的章程,但要充分遂愿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这其中并非是参与制订章程的各方人士缺乏勇气和智慧。就我国内地高校而言,高等学校的职能和使命具有相似性,运行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处的外部环境具有普遍性,制定章程所必须遵循的主要依据具有共同性。因此,大学章程具有较多的共性特征这一事实,就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也不应一概加以否定和批评。

在共性既是主导又占主体的前提下,高校在章程制定中仍然具有彰显各自特色的空间:如在章程的结构性特点、语言文字性特点等方面动脑筋,或将目前多数为总体原则型章程改变为细节操作型章程,还有的追求实质性特色,即固化或预设高校的重要改革。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在制定过程中,也在彰显特色方面做了大量尝试和艰苦努力。单就历史和实践层面上的提炼来讲,齐鲁工业大学自山东轻工业学院时期伊始,就秉承着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深度互动的良好传统,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诸方面都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是山东省高等教育格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存在之一。对历史传统和成功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并加以固化的同时,将全校师生对未来发展的憧憬和希冀、对更加优化的体制机制的探究、对提升综合实力做出更大贡献的路径规划,统统概括整合进章程文本中去,无疑是一个异常艰巨的任务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可以看到,《齐鲁工业大学章程》中对学校办学宗旨、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布局等定位准确,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办学传统和发展实际,很好地坚持和弘扬了传统,同时客观地谋划和展望了未来,有一定的辨识度和独特性。

同时,《齐鲁工业大学章程》中注重体现以为本的理念,突出学生、学者和学术的中心地位,重在汇聚杰出的学者、创造卓越的学术、培育优秀的学生。其中,在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师生员工权利和义务的丰富,进一步明晰了师生员工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彰显了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在学术事项的决策方面,章程完善了由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的学术治理体系,强化了学术权力在学术事项决策中的主导作用。

齐鲁工业大学将如何在依章办学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就是大学章程。依章程办学,就是依法办学的具体体现。《齐鲁工业大学章程》制定并颁布,使得学校从此告别了“无章可循”的办学历史,正式步入依法治校、依章办学的新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理,在校内具有宪法地位的大学章程,其之所以能够权威地存在、富有生命力地发展,也一定源于其有力的实施。古人说:行胜于言。大学章程的实施,就是使得章程从文本型的规章变成行动中的指向,使得行为由抽象变成“具体”,章程也就完成了由的飞跃,有效避免了沦为一纸空文而被束之高阁的命运。

  

虽然章程的制定过程很艰苦,但章程的实施过程更困难,绝不可能一路坦途。

复旦大学两位专家李粤江、李莉方专门针对教育部大学章程建设试点高校的章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研究结果并不像预想的那般乐观和顺利,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是教育法治环境的制约。其中有的来自国家教育法治体系不完善方面,有的来自高校师生员工法治意识相对淡薄方面,还有旧有文化传统普遍缺乏契约精神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大学章程本身还有不完善的一面。虽经汇聚群智、耗时数年,然而终究是探索性实践,难免在文本内容雷同、原则性强操作性差、法律效力属软法效力而不具国家强制力等方面存在问题;三是实施机制和配套制度还有缺位现象。如:实施机关设置欠缺、争议解决机制范畴覆盖面不全、实施后果规定对象偏狭、配套制度未及时跟随章程相应调整等等;四是社会的参与度不足。这其中有机构(校务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等)设置滞后的表现,也有社会参与意识不强、权利不明、力度不够、层次不高、方式不当等问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教育部大学章程建设试点院校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吸收、借鉴,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深深思索并努力拿出应对之策,以使齐鲁工业大学章程在学校依法治校、依章办学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真刀真枪”地推进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除了以营造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不断完善大学章程、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和配套制度、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等方面来破解大学章程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难题与尴尬之外,有效推进大学的自我规划、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科学发展,也是大学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大学章程特别强调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放权,更不能形成高等学校可以片面追求规模、效益而牺牲教育教学质量的不良局面。因此,管、办、评三方需各负使命、各司其职,高等学校的自律与政府、第三方机构的他律良性互动、紧密配合,成为大学在实践大学章程、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进程中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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