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6作者:设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室人员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勤对象: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勤制度

(一)考勤由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每月统计汇总一次处室人员考勤情况,并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二)处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无故不请假,有事外出事先向处室负责人告知,没有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办事也要事先向处室负责人说明事由,方便联系。

(三)执行校(院)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即八小时工作制,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一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岗位等。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不得酗酒、睡觉、大声喧哗,不得从事上网娱乐、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影响工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六条 请销假制度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周以下假期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周假期由校(院)分管领导审批;处室中层干部请假,按照校(院)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任何情况下请假均需书写请假条或者通过一网通有关程序提报(请病假的还需出示医生诊断证明),并经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请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校(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假时间结束后需完成销假程序。

第七条 出差

处室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按照学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一)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提前离岗,记早退一次;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当月迟到或早退10次视为旷工1天。

(二)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三)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处分

对无故旷工影响工作者,按照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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