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10作者: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遵循注意防范减少损失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安全

第二条 处室负责人是处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内容包括: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等。

第四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处室出现的重大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第五条 部门要经常检查门窗、电源、开关以及各种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员工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六条 加强处室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七条 保障处室负责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保持处室办公室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九条 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危害的危险品等到办公场所。

第十条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处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第十二条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处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疫情期间处室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防控,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上报部门人员疫情排查统计情况,有效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正确管控疫情舆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制度为部门内部使用,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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