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章程文本的特点、亮点与落实的具体举措
(一)学校章程文本的特点
1.学校与外部的关系未作明晰表述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的大学章程是一个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规定,不同于西方私立大学指定的章程,难以对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义务做出规定,即使作了规定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对高校与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只作了原则性描述,章程详细规定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内部管理规范。
2.完善了学校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明晰了党委、行政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各级学术管理组织的权责分配及运行管理,保障了学校各层次主体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形成高效有序、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确定了原则和方向。
3.体现了办学重心下移的治理取向
学校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明确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规定了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规定了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开放合作和社会服务、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权,明确学院是各专业、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保障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更大自主权,突出学院办学主体地位。
(二)学校章程文本的亮点
1.章程文本力求彰显办学特色
学校章程文本制度过程中,在彰显特色方面做了大量尝试和艰苦努力。单就历史和实践层面上的提炼来讲,齐鲁工业大学自山东轻工业学院时期伊始,就秉承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深度互动的良好传统,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诸方面都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是山东省高等教育格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存在之一。对历史传统和成功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并加以固化的同时,将全校师生对未来发展的憧憬和希冀、对更加优化的体制机制的探究、对提升综合实力做出更大贡献的路径规划,统统概括整合进章程文本中去,无疑是一个异常艰巨的任务和前所未有的挑战。章程中对学校办学宗旨、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布局等定位准确,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办学传统和发展实际,很好地坚持和弘扬了传统,同时客观地谋划和展望了未来,有一定的辨识度和独特性。
2.章程文本力求体现以生为本
章程文本中注重体现以“学”为本的理念,突出学生、学者和学术的中心地位,重在汇聚杰出的学者、创造卓越的学术、培育优秀的学生。其中,在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师生员工权利和义务的丰富,进一步明晰了师生员工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彰显了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在学术事项的决策方面,章程完善了由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的学术治理体系,强化了学术权力在学术事项决策中的主导作用。
3.章程文本力求做到言简意赅
文本在章节编排和条款设计方面做了一些处理,主要体现在对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和兜底性条款的使用。学校章程对一些机构构成、成员产生的程序、议事规则等程序性事项做了简化或省略性处理,采用一些准用性规范。这样做一方面避免章程篇幅过长,另一方面防止因部分程序性事项的变更而需要不断修订章程。章程还采用了大量兜底性条款,将所有目前无法预测或不便一一列举的情况用兜底性条款载明,增加章程条款的周延和严密,避免朝令夕改并为学校改革发展留下制度空间。
(三)学校章程落实的具体举措
1.加大学习宣传积极营造依法按章办学环境
在《齐鲁工业大学章程》核准之际,学校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齐鲁工业大学章程》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要通过不同形式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增强全校上下依法治校的意识和依章办事的自觉性。积极贯彻落实《章程》的各项规定。其中,根据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工作,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早日形成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良好局面。同时,学校将章程学习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教师入职培训、融入日常理论学习等方式,将《章程》的学习宣传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使全体师生员工知《章程》、学《章程》、用《章程》、守《章程》,在校内形成良好的《章程》实施环境。
2.以章程建设为约束积极推进内部规章制定建设
对校内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对不符合法治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与《齐鲁工业大学章程》不相符的内容,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学校制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使学校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针对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完善以章程为核心制度体系的通知》附件中所列配套指导目录中的21项制度,组织和指导各部门以《齐鲁工业大学章程》为依据,逐条、逐项的进行修订完善,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在学校主页建立专题网站,将各项规章制度予以公开,并做到制度全面、层次分明、类型清晰、查询方便。
3.以高校综合改革为契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按照山东省《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结合学校章程和发展实际,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目前,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术事务权力体系与运行机制、建立齐鲁工业大学理事会、建立全方位民主参与监督体系、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等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学校章程执行及落实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学章程权威性有待加强
法律权威性是大学章程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国外的大学章程其法理地位明确,规定大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章程具有法律权威性。如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者国会法案制定,其大学章程的存在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所承认的,具有自然的法律地位,在章程的制定之初,其法律效力就在章程中得到体现,具有校内宪法的法律效用。加拿大、美国、丹麦等国家的大学章程都将内外部关系主体纳入具有法律地位的体制化管理中,学校在此管理框架内依法自主办学,使大学章程能够真正强有力地落实到学校治理的关键环节。但就国内大学章程而言,不明确的法理地位导致人们对大学章程的认识相对滞后。从现状看,我国很多高校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大学章程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没有确立起大学章程是大学的根本“大法”的根本理念,仅从形式上或是程序上完善大学章程。在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中,也未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渊源,在大学章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以致就难以处理。再者,政府拥有对教育行政事务的决定权,政府与高校之间依然是一种典型的服从式的行政关系,在实际运行中,大学仍然无法按照章程实施自主办学。这样,大学章程便失去了它应有的法律效力及其权威性,更不能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集中体现。
(二)实施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大学章程虽然是大学的“宪法”,具有原则性与概括性,为其他规章制度和大学办学行为提供依据,但它不是百科全书,无法囊括大学办学的所有内容,它需要通过各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和具体。大学章程之所以能成为大学的“宪纲”,就是因为其地位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大学校内规则依据大学章程而产生,各个规则以大学章程为标准形成完备统一的体系和等级化的制度层次。而且,规范化的章程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和延续性,是保证大学章程权威性的重要方面。从发挥的作用来看,大学章程实施细则具有中介和过渡的纽带作用,是大学章程在大学功能发挥的具体落实。同时作为总纲的大学章程的实施,又依赖于具体章程实施细则的执行,完善的实施细则能够提升大学章程的执行力,保障大学章程权威性。从《齐鲁工业大学章程》来看,共计66条、近1万字,具体内容包括总则、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教职员工、学生与校友、财务与资产、社会服务于外部关系、学校标识、附则等。各部分内容虽然都有相关规定,但多数属原则性条目,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尚未予以细化,形成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三)大学章程执行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高校制度体系建设中的执行监督机制是一个薄弱环节。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是防止政策失控的有效手段,也是政策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外部监督看,因为政府对高校有着绝对的政策导向和领导权,导致其他社会机构或者利益相关者根本无法得到任何对于高校监督管理的权限,而且政府拥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权,能让自己成为唯一合法的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导致其他相关利益者及社会的监督举步维艰。内部监督看,高校内部的监督机构一般为纪委、监察处等党纪政纪监督机构,对于大学章程落实与执行,尚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即使一些高校已建立了专门监督机构,但在实践过程中,大学章程执行人员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对章程执行情况没有及时地进行跟踪、评估,存在监督制度表面化、监督渠道不顺畅等情况。同时,从高校内部考核来看,干部考核权限在组织部,教师考核权限在人事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部门是教务处、学生处等,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认为学校章程与自己无关,对章程本身也缺乏了解和关注的兴趣。再加上大学章程文本的原则性较强、缺乏操作细则等原因,广大师生员工对章程本身也产生了距离感,导致大学章程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的师生参与和监督机制,没有形成大学章程执行与师生员工反馈、监督的良性互动局面。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执行与落实的思路与对策
(一)高校和政府共同参与实施以提高章程的约束力
大学自行制定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做法,缺少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参与,章程的效力与人大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很难扭转人们认为它是“校内规章”的偏见。从国外发展历程以及国内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大学章程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依法治校,实现大学章程框架下的内外部关系协调,推进大学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建设现代大学和实现自主办学的有效保障。在《暂行办法》中提出“起草章程,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希望教育主管部门,能够积极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章程的认可,对章程的执行与实施给予重视和支持,提高章程的约束力。
(二)推进落实办学自主权以保障章程的有用性
从大学章程的起源来看,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产物。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规定了高校的7项办学自主权,但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并未在实质意义上真正得到落实。大学要使办学自主权从法律规定变为现实,其唯一途径只能是依法制定大学章程。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带头推动大学的举办者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充分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切实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高校依法治校、按章办学上,搞好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指导和帮助高校协调好与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的关系,把《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还给高校,让高校真正按照高等教育的规律办学。
(三)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增强章程的可操作性
大学章程的可操作性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从国外大学章程文本来看,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操作性很强。如斯坦福大学章程,不仅有《董事会章程》、《评议会宪章》、《行政管理指南》等三个总文件,而且每一个总文件下均附有多种详尽细致的实施细则。如《行政管理指南》的内容涵盖了大学办学的各个领域,包括对大学使命、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教育经费来源、财务制度、教学人员的聘任制度、章程修订程序等方面均有细致的规定,甚至具体到对校内交通规则和车辆停放的表述,面面俱到、无微不至。而从我国当前许多高校已出台的章程看,条文内容的表述过于笼统、抽象,“该明处不明,该细处不细”,同时缺乏对章程文本的附则说明和实施细则,导致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削弱了章程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可指导性。
(四)尽快建立监督机制以强化章程实施过程的执行力
大学章程的实施依赖于大学章程各项具体内容的执行,而章程执行的一贯性和公正性需要全面的监督机制来匡正。首先,为确保大学章程的有效执行,要确定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所有与高校利益相关者均可以参与民主监督,这对于保障广大普通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全面实施依章治校的意义重大;其次,要监督大学章程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大学章程能有效科学运行,必须设定内部特定程序进行规范,这样才能保障大学章程顺利运行;再次,要确保问责制度的执行力。高校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务必要保证问责制明确可执行,不但要建立明确的问责制度,还要有切实可行的问责路径,以及保证问责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通过问责制度对权力拥有者的警示和约束,让权力不敢轻易越位,不敢随意出轨,让一切运行在大学章程有效管辖内。
(五)积极培育章程意识以加强章程实施的自觉性
章程意识作为一种特定的意识形式,是举办者、管理者与师生对于大学章程的主观把握。大学章程意识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群体的;可以是关于章程的知识与评价也可以是情感和意志的表达。培育大学章程意识,就是在这些主体的知、情、意、行中培养对大学章程的价值信念与思维定势。对于大学举办者与管理者来说,要牢固确立自身决策权力与管理权力来源于大学章程授权的观念。权力的合法性要求行使权力也要具备合法性,大学章程的实施需要大学权力行使者遵从大学章程,排斥任何形式的权力滥用和恣意妄为。对于大学教师与学生而言,是大学章程确认了他们的权利,同时给予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因此在工作与学习过程中,均应当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渗透在制度与日常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互动机制,能有效保证大学成员遵从于大学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