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30作者:设置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处室印章管理,根据学校(科学院)《关于印章管理办法(试行)》(齐鲁工大鲁科院党字〔2019〕1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

二、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处室行使职能所用印章,包括发展规划处(章)和政策研究室(章)。

第四条 印章的申请

(一)经学校批准新组建或改建的部门,申请印章时,需向校(院)党委办公室提交“印章申请书”,并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

(二)处室现有印章磨损不能继续使用,重新申请印章时,由处室印章管理员向校(院)党委办公室提交换发申请书;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校(院)党委办公室,登记备案后保存。

(三)现有印章损毁或遗失的单位,重新申请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除向校(院)党委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还应提交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损毁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遗失之印寻获时,须立即交送学校办公室。

(四)校(院)各处室、校级以下科研机构原则上不予刻制公章。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院)党委办公室在校内发文宣布正式启用。发文应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报上级备案。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处室印章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富有责任心。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七条 印章的废止

(一)因磨损不能正常使用、损毁、遗失及因机构撤销、改建等原因,申请办理刻制新印章的同时,需办理旧印章的废止。

(二)办理旧印章废止时,由校(院)党委办公室发出正式废止印章的通知,同时废止印章交由校(院)党委办公室登记备案并转交统一保管。

三、附则

第八条 处室人员严禁自刻公章,严禁伪造公章或使用伪造公章。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处室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因此而造成违法、违纪及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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